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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公报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26 访问次数: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建设,提高农村公路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涵洞。县道是指连接县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连接县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粮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或国省道连接乡(镇)的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工作的宏观调控、规划编制、计划落实、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匹配、考核评比等事项。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规划,编制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资金,监督、检查、考核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建设以及绿化工作;拟定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各项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根据需要聘任农村公路义务协管员,延伸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机制链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具体负责乡、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等各项活动,改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MQI)和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PQI)。积极进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筹资筹劳。乡(镇)人民政府要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资金的筹措机制;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任务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省给予的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小拖养路费返还资金和要求县(市、区)财政相应匹配的资金要全额到位;省给予的村级路养护补贴资金和要求县(市、区)财政匹配的资金,要全部到位,不能截留挪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以及绿化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内容,并按一定比例的增减分数权值,定期对各乡镇政府、县(市、区)直属有关部门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同时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责任状,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办公室进行考核排名,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与计划项目下达及资金拨付挂钩。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政府对所属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的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职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