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绥化市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7 访问次数: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绥化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处长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三)《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四)《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五)《绥化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管理处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地编【1984】28号)规定:绥化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负责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审批范围
(一)县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
(二)在县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事宜;
(三)在县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事宜;
(四)可能损害县道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五)县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
(六)在县级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在县级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八)在县级公路上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项目无先建后批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县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五)县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县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以上六项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
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
5、勘查笔录、勘查图以及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
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的鉴定意见;
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发改委立项批复、工程开工报告;
4、路树林权证;
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
7、路树所在地GPS坐标点;
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
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
10、路树补植计划;
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
(八)县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
(1)申请书;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货物装车后照片;
(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2、质量超限、外廊尺寸超限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
(1)申请书;
(2)货物出厂外廊尺寸图纸;
(3)货物质量报告单;
(4)甲、乙双方承运协议;
(5)拟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货物装车后照片;
(7)除甲、乙双方承运协议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六、受理
承办人A和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和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同意后签批。
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加盖绥化市公路管理处路政许可印章的许可证。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绥化市公路管理处及所报批的基层站(处)段的政务公开公示板上公示7个工作日。
九、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监督检查
执行《日博365备用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日博365备用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